PED 4.3認證
法蘭、管件、鑄件、鍛件等金屬材料出口歐洲或用于加工成出口歐盟的承壓設備需要經過PED 4.3認證。根據歐盟指令2014/68/EU 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Annex I, Paragraph 4.3附錄一第4.3章節的要求,材料工廠需要經過PED指令認證,但不需要粘貼CE標志。2014/68/EU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1997年5月29日通過的壓力設備 指令,在歐盟27個國家以及土耳其強制執行。如下是PED指令第四章對材料的要求:
材料
除非可進行預見的更換,制造承壓設備的材料必須勝任其預期的壽命。
焊材和其它連接材料只需符合4.1節和4.2(a)節及4.3節第一段的要求,這些要求適合于單件,也適用于連接結構。
4.1 承壓零件材料必須:
(a) 具有合適的性能滿足可預見的操作條件和所有試驗條件,尤其是必須有足夠的柔性和剛性??尚袝r,材料的特性必須符合7.5的要求。必要時,選擇材料特別需要考慮防止其易碎性;如果由于特定原因必須采用脆性材料,則必須采取適當措施。
(b) 對裝入承壓設備的液體有足夠的抵抗化學侵蝕的能力;在設備的預期壽命內,為保證操作所需的化學和物理性能不應受嚴重影響;
(c) 不會因老化而受嚴重影響;
(d) 適用于預期的加工;
(e) 當各種材料組合在一起時,選擇材料應避免嚴重的非預期互相影響。
4.2 (a) 承壓設備制造商必須規定第2.2.3節設計計算所必需的數值、材料的基本特性和4.1節要求規定的處理。
(b) 制造商必須在其技術文件中,說明符合本指令材料規程的要求,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采用符合統一標準的材料,
——按第11篇要求,采用以取得歐洲批準的承壓設備材料,
——進行專門評價;
(c) 對與III類和IV類承壓設備,上述(b)中第3條的材料評價必須由負責符合性評審程序的授權機構進行。
4.3 設備制造商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證使用材料符合材料規程要求。特別是必須得到材料制造商證明所有材料符合材料規程的文件。對于II、III、IV類設備的承壓件,必須得到產品控制證書。如果材料制造商有一個合適的質量保證體系,由歐共體的一個權利機構認證并通過對材料的專門評審,則該制造商簽發的證書被認為符合本節的有關要求。